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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师多点执业的实施与思考

来源:医师在线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0-05-29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一、我国医师多点执业的提出 (一)概念及提出 多点执业是指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注册2个及以上的执业地点,并在上述执业地点按照所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从事执业活
一、我国医师多点执业的提出 (一)概念及提出 多点执业是指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注册2个及以上的执业地点,并在上述执业地点按照所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1]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稳步推动医务人员之间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纵向和横向交流,研究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的要求。我国医师多点执业在政策上被正式提出。 (二)可能带来的积极影响 1.有助于缓解患者“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中国最优质的医疗资源集中于大城市、大医院。大部分身处农村的人要享受较好的医疗服务,就必须承担医疗费、路费和住宿费等额外费用,路途劳顿也不利于患者的康复。医师多点执业致力于使优质医疗资源在城市和农村及区域间的流动,让居民就近就可以享受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个问题。 2.有助于提高医师收入并调动医师上进心。一直以来,我国医疗服务价格定价标准过低,医师的人工成本被大大低估。[2]实施医师多点执业后,符合相关条件的医师可以在不同的医院甚至不同医疗机构进行执业,获得报酬。医师为了拥有获得更高报酬,也会努力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 3.有助于提升中小医院的医疗服务水平及管理能力[3]。目前,我国中小型医院由于配置低、规模小、人才少,医疗专业服务能力较欠缺。实施多点执业后,大医院的人才进入中小型医院,提高这些医院的医疗服务水平,并带来大型医院的管理经验,帮助这些中小型医院在管理层面提升自己。 4.有助于形成多元化的办医格局。中国的民营医院出现的时间晚,且碍于《执业医师法》中限制医师执业地点的规定及编制,公立医院的优质医师也基本不可能进入民营医院工作。医师多点执业施行后,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可以携手更好发展。民营医院吸收公立医院的优秀医疗技术,民营医院有特色的管理和发展理念可以被公立医院借鉴。最终,实现社会的多元化办医格局。 二、现状 (一)执行情况。我国实施医师多点执业至今“叫好不叫座”。以浙江为例。自2012年2月施行起,浙江前半年只有几十名医生进行注册。广东省有16万多名的注册医师,自2009年试点后的5年之间,申请者仅3800多名,且多是服务于定点帮扶单位或医联体。 (二)相关规章政策情况。2014年《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提出“旨在转变政府职能,放宽条件、简化程序”的目标。2017年通过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执业注册医师的注册地点为省级行政区划,实现“一次注册、区域有效”。 三、原因分析 (一)第一执业单位对医师多点执业持反对态度。医师多点执业需征得第一执业单位的同意。目前我国医师的社保还有人事档案都在第一执业机构,第一执业单位在医师的后续教育、医疗设备的配备有巨大的投入。[4]一些大型医院还承担教育与科学研究的任务。医师一旦有了其他执业机构,他们用于科研和带学生的精力会减少,医院的科研项目可能进展缓慢。最后,医师出去多点执业不利于医院进行系统且连续的管理。 (二)医师承担较大风险以至于不愿意多点执业。我国公立医院采用传统型的事业单位的人事分配制度。在医师被允许在多点执业后,尚无有效的解决方案解决医师在各个执业点的工作绩效考核。另医疗风险的分配极其不清晰,假设医师在第二或者第三执业点发生医疗纠纷,那么责任到底是由谁承担? (三)医疗服务质量无法得到保障。中国大医院优质医师的任务繁重,这些医师若仍去其他执业点,医疗风险会加剧。医疗质量的高低也取决于设备、后期护理等,高水平医疗服务不一定真正流动。在没有相应的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医师中可能出现乱转甚至倒卖患者的情况,过度医疗行为可能出现在基层医疗机构中。 (四)存在法律风险。我国的《执业医师法》的规定不认可医师多点执业,因此,法律层面上,医师多点执业是不可行的。[5]这就使得医师多点执业无法可依。还有存在于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的竞业问题。包括医师在多点进行执业时,将自己接诊到的患者在自己执业点间互转;[6]医师将一执业点独有的技术泄露给另一执业点。 四、建议 (一)加快公立医院改革。公立医院渴望资本投入,民间资本找寻投资方向,让民间资本进入公立医院,就正好满足双方需求。建议采用托管或重组的方式,推进医院集团化发展,优质的医师资源就可以在集团内部流动,避免很多监管上的难处。 同时打破“编制”这个“铁饭碗”,实行聘任制,实现医师从“单位人”到“自由人”的身份转换,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将由合同予以确定。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尽量加快《执业医师法》的修订,使这项政策合理合法,明确医师与医疗机构的权利义务。 对于医师私自转移接诊患者、泄露商业秘密等行为,法律应当明文禁止。[7]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单位也应同时加强监管和惩罚力度,加强医德教育。各执业单位在与医师签订合同时明确医师的义务。 另外,应继续推出一些医师多点执业的实施细则,详细明确规定监管方法、责任的具体分担等。医师多点执业的模式,可参考国外一些先进的经验,如英国、日本的“4 +1”模式等。 (三)推进医疗赔偿第三方支付办法。医疗赔偿第三方支付政策,允许市场进入,降低医师个人因为多点执业而可能要承担的风险。此类保险购买可采取单位购买结合个人购买相结合的方式。 (四)完成医师执业期间的信息共享。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以更好推行多点执业。这个系统需要具有时效性和动态性,主要针对医师在各个执业点的违规违纪情况。同时,可以考虑向公众公布医师的一些信息。 [1]陈晶,冯涛.浅议多点执业对医师职业道德的影响[J].中国卫生产业,2014(11):203-204. [2]刘洋,王磊.对新医改医师多点执业的思考[J].中国医院管理,2011,31(5):1-2. [3]王凌,王凯.对推进医师多点执业的思考[J].中国临床研究,2014,11(27):1435-1436. [4]颜明金,严莎,曾燕.以利益分析法剖析医师多点执业的阻碍因素[J].中国医院,2013(5):26 [5]汪建荣.医师多点执业的法律认识[J].中国卫生法制,2014(5):5-7. [6]丁晓璐.论我国医师多点执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问题[J].中国医药导报,2015,11(12):2-3. [7]戴志鑫,张鹭鹭.医师多点执业中的法律问题探讨[J].解放军医院管理,2015,22(2):2. 一、我国医师多点执业的提出(一)概念及提出多点执业是指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注册2个及以上的执业地点,并在上述执业地点按照所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1]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稳步推动医务人员之间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纵向和横向交流,研究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的要求。我国医师多点执业在政策上被正式提出。(二)可能带来的积极影响1.有助于缓解患者“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中国最优质的医疗资源集中于大城市、大医院。大部分身处农村的人要享受较好的医疗服务,就必须承担医疗费、路费和住宿费等额外费用,路途劳顿也不利于患者的康复。医师多点执业致力于使优质医疗资源在城市和农村及区域间的流动,让居民就近就可以享受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个问题。2.有助于提高医师收入并调动医师上进心。一直以来,我国医疗服务价格定价标准过低,医师的人工成本被大大低估。[2]实施医师多点执业后,符合相关条件的医师可以在不同的医院甚至不同医疗机构进行执业,获得报酬。医师为了拥有获得更高报酬,也会努力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3.有助于提升中小医院的医疗服务水平及管理能力[3]。目前,我国中小型医院由于配置低、规模小、人才少,医疗专业服务能力较欠缺。实施多点执业后,大医院的人才进入中小型医院,提高这些医院的医疗服务水平,并带来大型医院的管理经验,帮助这些中小型医院在管理层面提升自己。4.有助于形成多元化的办医格局。中国的民营医院出现的时间晚,且碍于《执业医师法》中限制医师执业地点的规定及编制,公立医院的优质医师也基本不可能进入民营医院工作。医师多点执业施行后,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可以携手更好发展。民营医院吸收公立医院的优秀医疗技术,民营医院有特色的管理和发展理念可以被公立医院借鉴。最终,实现社会的多元化办医格局。二、现状(一)执行情况。我国实施医师多点执业至今“叫好不叫座”。以浙江为例。自2012年2月施行起,浙江前半年只有几十名医生进行注册。广东省有16万多名的注册医师,自2009年试点后的5年之间,申请者仅3800多名,且多是服务于定点帮扶单位或医联体。(二)相关规章政策情况。2014年《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提出“旨在转变政府职能,放宽条件、简化程序”的目标。2017年通过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执业注册医师的注册地点为省级行政区划,实现“一次注册、区域有效”。三、原因分析(一)第一执业单位对医师多点执业持反对态度。医师多点执业需征得第一执业单位的同意。目前我国医师的社保还有人事档案都在第一执业机构,第一执业单位在医师的后续教育、医疗设备的配备有巨大的投入。[4]一些大型医院还承担教育与科学研究的任务。医师一旦有了其他执业机构,他们用于科研和带学生的精力会减少,医院的科研项目可能进展缓慢。最后,医师出去多点执业不利于医院进行系统且连续的管理。(二)医师承担较大风险以至于不愿意多点执业。我国公立医院采用传统型的事业单位的人事分配制度。在医师被允许在多点执业后,尚无有效的解决方案解决医师在各个执业点的工作绩效考核。另医疗风险的分配极其不清晰,假设医师在第二或者第三执业点发生医疗纠纷,那么责任到底是由谁承担?(三)医疗服务质量无法得到保障。中国大医院优质医师的任务繁重,这些医师若仍去其他执业点,医疗风险会加剧。医疗质量的高低也取决于设备、后期护理等,高水平医疗服务不一定真正流动。在没有相应的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医师中可能出现乱转甚至倒卖患者的情况,过度医疗行为可能出现在基层医疗机构中。(四)存在法律风险。我国的《执业医师法》的规定不认可医师多点执业,因此,法律层面上,医师多点执业是不可行的。[5]这就使得医师多点执业无法可依。还有存在于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的竞业问题。包括医师在多点进行执业时,将自己接诊到的患者在自己执业点间互转;[6]医师将一执业点独有的技术泄露给另一执业点。四、建议(一)加快公立医院改革。公立医院渴望资本投入,民间资本找寻投资方向,让民间资本进入公立医院,就正好满足双方需求。建议采用托管或重组的方式,推进医院集团化发展,优质的医师资源就可以在集团内部流动,避免很多监管上的难处。同时打破“编制”这个“铁饭碗”,实行聘任制,实现医师从“单位人”到“自由人”的身份转换,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将由合同予以确定。(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尽量加快《执业医师法》的修订,使这项政策合理合法,明确医师与医疗机构的权利义务。对于医师私自转移接诊患者、泄露商业秘密等行为,法律应当明文禁止。[7]卫生行政部门、行业单位也应同时加强监管和惩罚力度,加强医德教育。各执业单位在与医师签订合同时明确医师的义务。另外,应继续推出一些医师多点执业的实施细则,详细明确规定监管方法、责任的具体分担等。医师多点执业的模式,可参考国外一些先进的经验,如英国、日本的“4 +1”模式等。(三)推进医疗赔偿第三方支付办法。医疗赔偿第三方支付政策,允许市场进入,降低医师个人因为多点执业而可能要承担的风险。此类保险购买可采取单位购买结合个人购买相结合的方式。(四)完成医师执业期间的信息共享。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以更好推行多点执业。这个系统需要具有时效性和动态性,主要针对医师在各个执业点的违规违纪情况。同时,可以考虑向公众公布医师的一些信息。【参考文献】[1]陈晶,冯涛.浅议多点执业对医师职业道德的影响[J].中国卫生产业,2014(11):203-204.[2]刘洋,王磊.对新医改医师多点执业的思考[J].中国医院管理,2011,31(5):1-2.[3]王凌,王凯.对推进医师多点执业的思考[J].中国临床研究,2014,11(27):1435-1436.[4]颜明金,严莎,曾燕.以利益分析法剖析医师多点执业的阻碍因素[J].中国医院,2013(5):26[5]汪建荣.医师多点执业的法律认识[J].中国卫生法制,2014(5):5-7.[6]丁晓璐.论我国医师多点执业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问题[J].中国医药导报,2015,11(12):2-3.[7]戴志鑫,张鹭鹭.医师多点执业中的法律问题探讨[J].解放军医院管理,2015,22(2):2.

文章来源:《医师在线》 网址: http://www.yszxzz.cn/qikandaodu/2020/0529/3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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